作者:何宇晖 律师
发布:2025-01-13 0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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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法律规定的用工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的方式免除缴纳社保的义务。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自2015年2月开始,被告神通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工资,工资为每月1900元、2000元、2150元不等,被告神通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工作需要,担任门卫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被告每月15日支付原告工资,月工资2100元。2019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邮寄了离职通知书,该离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9年8月7日签收。
审理中,原告举出门卫交班情况登记簿,该登记簿上无二被告单位的盖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名,拟证明原告存在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原告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在被告亚光公司上班,期间,被告神通公司接手亚光公司的保卫工作,原告继续在原岗位上班。李某陈述,其于2012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亚光公司上班,原告于2012年8、9月份在亚光公司上班,其与原告系同事关系,都在门卫做保安。神通公司接手亚光公司的保卫工作后,其与原告继续在原岗位上班。门卫交班情况登记簿记载真实,其上面的签字百分之八九十是本人签字,存在换班以当值人员名义签字的情况。
审理中,被告神通公司举出自愿放弃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拟证明原告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非被告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告亚光公司举出四份保安服务合同书,拟证明亚光公司与神通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由神通公司为其提供保安服务,原告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张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长工作时间工资8714.1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工资3262.07元。
【判决结果】
1.神通公司主张未为张某缴纳社保是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将张某的社保费用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了张某,故不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神通公司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张某缴纳社保,这是法律规定的用工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的方式免除缴纳社保的义务。现张某以神通公司未缴纳社保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神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神通公司主张张某的工作是工作四天休两天,其休假时间超过国家法定休假及年假时间,故无需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有的休假,与国家法定休假不属于同一性质。神通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安排了张某休年休假又未举证证明已支付了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故神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神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75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383.91元,合计12133.9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