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2-06-17 03:06      作者:贯一律师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加盖印章后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决定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责令限期履行

经审理,在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且存在不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以下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此外,被申请人未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四、变更

经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以下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五、确认违法

《行政复议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确认违法”的判断标准,结合行政诉讼中关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应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不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决定确认违法: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六、驳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七、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八、责令返还等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时(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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